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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德旺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益阳市德旺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806号原告: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会龙山街道办事处仑塘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德旺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金山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郭德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辉,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德旺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德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华、何益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中标,于2017年2月14日与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签订《国电湖南煤电有限公司主厂区2017-2019年度保洁服务合同》,约定从2017年3月1日起由原告负责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主厂区的保洁服务,总价款为3179850元。原、被告于2017年2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如原告取得国电湖南煤电宝庆煤电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的主厂区保洁服务项目,则将该项目交由被告实施,总价款由被告享有,该协议自原告与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签订主合同以后生效。《合作协议书》第11条约定:被告必须在本协议生效一周内对宝庆电厂主厂区保洁服务的所有员工购买意外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等全部由原告承担。以上要求如不执行,视为违约。第16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需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间内为保洁服务人员购买意外险,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被告无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既然合作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合作协议无效的过错在于原告将其中标项目违法转包,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双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无争议,但对于协议书中手写部分的修改时间存在争议,本院对于《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陈标的证言,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份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宝庆电厂2017年至2019年度主厂区保洁服务合同如由甲方中标后,甲方将宝庆电厂主厂区保洁服务项目全权交付给乙方实施,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2、在甲方与宝庆电厂签订合同后,甲方在3天内把主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一并交付给乙方;……10、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但中标服务费壹拾叁万肆仟柒佰捌拾元人民币在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后3天内必须交付给甲方,否则合同无效;如甲方违约中标服务费必须原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则中标服务费不予退还;11、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生效一周内对宝庆电厂主厂区保洁服务的所有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如乙方的安全事故损失超出保险的保额,超出部分一律由乙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责任。以上要求如不执行,视为违约;……16、任何一方违约,则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人民币整);17、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方与宝庆电厂签订2017年至2019年度主厂区保洁服务合同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后生效(生效时间以晚签订的日期为准),本协议至宝庆电厂2017年至2019年度主厂区保洁服务合同到期自行失效。2017年2月28日,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签订《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主厂区2017-2019年度保洁服务合同》,对工作范围、合同工期、工作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5日,原、被告对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书》进行了部分修改,原告将其在《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主厂区2017-2019年度保洁服务合同》中己方的权利、义务私自转让给被告,由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权利。被告于2017年3月9日以原告名义为厂区所有保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一年。2017年3月11日,原告委托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书》已生效,并要求被告在收函二天内将所购意外伤害险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该律师事务所。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合同无效。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与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签订《国电湖南宝庆煤电有限公司主厂区2017-2019年度保洁服务合同》,又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其在该保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因此该《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合作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德旺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原告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益阳市宇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