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爱波与赵津毅、赵洪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波,赵津毅,赵洪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945号之一原告:张爱波,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廷,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赵津毅,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赵洪言,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波与被告赵津毅、赵洪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津毅、赵洪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