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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仲堂与:李修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仲堂,李修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682号原告:魏仲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仲堂与被告李修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