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仲堂与:李修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仲堂,李修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682号原告:魏仲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仲堂与被告李修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