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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强鹏、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强鹏,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491号原告:王丽丽,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鹏,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曹林,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丽丽诉被告强鹏、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鹏、曹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丽诉称: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5日,两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利息128000元(利息自借款时暂计至2017年6月25日止)。强鹏、曹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强鹏、曹林向王丽丽借款200000,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王丽丽多次催要,强鹏、曹林均未还款。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强鹏、曹林出具借条向王丽丽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丽丽要求强鹏、曹林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强鹏、曹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丽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28000元。(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3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强鹏、曹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