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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2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年陡镇太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8850427N。法定代表人:王秀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元)或查封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太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葛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