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春东与吕明茹、韩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东,吕明茹,韩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民初331号原告:赵春东,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复兴乡柳溪**组**号。被告:吕明茹,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铁溪村*组。被告:韩国玉,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铁溪村*组。原告赵春东与被告吕明茹、韩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明茹、韩国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吕明茹、韩国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吕明茹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据此,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吕明茹、韩国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明茹与韩国玉系夫妻。2016年9月1日被告吕明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导致原告提起诉讼。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明茹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吕明茹使用借款后应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吕明茹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逾期还款日即2016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借款形成于被告吕明茹、韩国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韩国玉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明茹、韩国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春东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明茹、韩国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馨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