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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克伟、黄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克伟,黄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廖克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黄德飞,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廖克伟与被执行人黄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德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克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申请执行费308.5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除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一俩、已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月收入工资3000元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一个月内(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卖出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如一个月内没有售出就同意交由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底价62000元进行网上拍卖;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要求将本院已扣留提取的其工作单位月收入工资3000元减取为每个月扣留提取2000元(自2017年7月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廖克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