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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飞、陶娜、李述彬、娄原旗、刘国营、贠照辉、张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飞,陶娜,李述彬,娄原旗,刘国营,贠照辉,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被告兰飞,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樊庄村。被告陶娜,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南屯村南街。被告李述彬,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行政大道。被告娄原旗,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胜利街。被告刘国营,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里。被告贠照辉,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贠庄村。被告张玉英,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史庄镇李村。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飞、陶娜、李述彬、娄原旗、刘国营、贠照辉、张玉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614元,执行费3214元,合计207828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7828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