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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康永杰与石鑫督促支付令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青0103民督8号申请人:康永杰,男,朝鲜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石鑫,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康永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康永杰称,2016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需借款8万元为其父亲的工程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申请人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石鑫给付申请人康永杰借款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石鑫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康永杰人民币80000元。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石鑫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李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