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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139号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39号原告: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5144576W。法定代表人:吴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林,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金广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662325D。法定代表人:衣景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东媚,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春,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由原告北京吉风顺达现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