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元芳与李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芳,李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59号原告:黄元芳,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正煜,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李岳林,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元芳为与被告李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元芳的委托代理人张正煜到庭参加涉讼,被告李岳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被告李岳林向原告黄元芳借款500000元,并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2010年12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原告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当日即出具收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该两笔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岳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元芳借款本金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00元,由被告李岳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