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木兰与刘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木兰,刘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845号原告:刘木兰,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武,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刘斌(曾用名刘阳斌),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刘木兰与被告刘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木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木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刘木兰负担。审判长 瞿年生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