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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木兰与刘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木兰,刘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845号原告:刘木兰,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武,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刘斌(曾用名刘阳斌),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刘木兰与被告刘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木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木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刘木兰负担。审判长  瞿年生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