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磊与孔令馗、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孔令馗,孟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956号原告:刘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系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令馗,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孟鑫,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原告刘磊与被告孔令馗、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计531.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判员 王 永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纪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