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冷世中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世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4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世中,男,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1月19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由安岳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冷世中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川2021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冷世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冷世中及其指定辩护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5月12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2日14时许,被害人陆某酒后去至被告人冷世中家中,欲骚扰冷之妻吴某(已判)时,被刚回家的冷看见,冷要求陆某离开。陆拒绝后与冷发生争吵、推搡,并被冷推倒在地。陆站起后在冷家院坝内拿起一把锄头向冷挥舞,冷返回堂屋拿起一根长约3米的钢钎与陆所持锄头互相推压,在推压中陆某摔倒在地,致左耳附近受伤流血。后冷世中与吴某安排其母蒋某看护陆后便出门干活。当日20时许,冷、吴回家发现陆仍躺在其家院坝内呻吟,便担心陆死在其家中,二人遂将陆抬至安岳县八庙乡双河村“长沟子”一偏僻处丢弃,后陆死亡。同月4日,公安机关获报后将冷世中抓获归案,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陆某死因系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瓣膜病等严重心脏疾病致急性心脏功能障碍,其颅脑损伤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2014年8月20日,对冷世中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为冷世中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14年5月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无受审能力。2016年10月28日再次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出冷世中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目前对其评定为有受审能力。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冷世中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冷世中系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冷世中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冷世中以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以冷世中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其辩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一份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3日,民警到冷世中家调查陆某死亡案时发现冷世中及其妻子吴某神色异常,十分可疑。冷世中一直否认陆某到过其家院子,但吴某说2014年5月2日下午陆某到过家院子但很快离开了。次日,民警再次对冷世中、吴某调查时,吴某先行供述了两人的犯罪事实,但冷世中仍坚称陆某未到过家。民警将两人传唤到案后,冷世中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冷世中伙同吴某将受伤的被害人陆某丢弃于偏僻处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冷世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冷世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冷世中明知陆某被自己推倒在地并受伤,且在长达数小时后陆仍躺倒在原地的情况下,不仅未对陆予以救治,而且伙同其妻将陆丢弃于偏僻处,对陆不管不顾,放任陆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故上诉人冷世中及其指定辩护人关于“冷世中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民警两次到冷世中家走访调查,冷均否认陆到过其家,在吴某先行供述了两人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将两人带回讯问时冷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冷世中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经对冷世中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应法定量刑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处以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冷世中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忠审判员 唐健审判员 黄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