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31李永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华,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2006年8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3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永华在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一区某居民住宅门外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后持木棍将其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此次外伤致其左肩胛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永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谅解。还查明,被告人李永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吸毒于2009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华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永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华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永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濮天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