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1号文伯双、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伯双,胡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文伯双,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建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伯双与被执行人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文伯双与被执行人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文伯双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