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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相红,周友银,颜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相红,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周友银,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颜端凤,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周相红、周友银、颜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松杰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