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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香泉与沈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泉,沈建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094号原告:黄香泉,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建萍,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泉与被告沈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建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泉撤回对被告沈建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黄香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