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成天才与舒良发、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天才,舒良发,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办人(入额法官)签发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062号原告:成天才,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舒良发,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区人,被告:李丹,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天才与被告舒良发、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天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天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成天才负担。审判员李晓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