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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成天才与舒良发、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天才,舒良发,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办人(入额法官)签发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062号原告:成天才,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舒良发,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区人,被告:李丹,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天才与被告舒良发、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天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天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成天才负担。审判员李晓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