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悦纲、杨廉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悦纲,杨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胡悦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廉杰,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胡悦纲与被执行人杨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