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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负责人叶某。被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受理的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人李某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月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