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在敏与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在敏,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49号原告:胡在敏,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法定代表人:吴祖德,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在敏与被告成都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在敏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