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明锋与范伟清、徐惜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锋,范伟清,徐惜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429号原告:卢明锋,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范伟清,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徐惜妍,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卢明锋与被告范伟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伟清、徐惜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范伟清经徐跃平介绍相识,2015年10月17日,范伟清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时被告徐惜妍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下方署名。此后,我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此款至今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范伟清于2015年10月17日出具的,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原件一份,被告徐惜妍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范伟清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徐惜妍进行担保之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范伟清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徐惜妍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惜妍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范伟清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伟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明锋借款10000元;二、被告徐惜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