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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会东与路江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东,路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陈会东,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路江权,男,生于1975年9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会东与被执行人路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会东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0000.00元,受理费1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会东与被执行人路江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路江权已支付23000.00元,剩余的107000.00元及受理费1450.00元路江权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申请人陈会东申请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402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