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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义,秦立凤,田烈生,田烈兵,田来坤,秦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志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立凤,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烈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烈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来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秦红昌,男,1981年12月4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志义、秦立凤、田烈生、田来坤、田烈兵、秦红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58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6584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志义、秦立凤、田烈生、田来坤、田烈兵、秦红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