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飞与刘要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刘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刘要田,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刘飞申请执行刘要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铁成刚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新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