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新城区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怀远县新城区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05号原告: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14989411—0。法定代表人:李维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荣昌,该公司经理。被告:怀远县新城区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常先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新城区诚信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房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