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7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兴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兴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兴留,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兴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兴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詹兴留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金茂宾馆213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许某和罗某。许某和罗某在213房内吸食了部分毒品,下楼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许某身上缴获0.36克的冰毒疑似物1小包,从213房卧室的床头柜里查获6.11克的冰毒疑似物12小包和10.08克的毒品疑似物2包、从213房内查获0.59克的毒品疑似物1小瓶、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随机抽取的10小包冰毒疑似物和1小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许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苯海拉明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兴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转账截屏、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证人许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詹兴留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兴留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06克,其行为已构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兴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06克及毒品疑似物苯海拉明10.08克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兴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06克及毒品疑似物苯海拉明10.08克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vtkzkaxklwgm45nzat审 判 长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人民陪审员  吴 林书 记 员  杨凯文速 录 员  石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