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飞宁齿轮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飞宁齿轮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催62号申请人:温岭市飞宁齿轮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坦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29102574。代表人:郑云飞,投资人。申请人温岭市飞宁齿轮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798370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展慈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帐号为57×××01)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飞宁齿轮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飞宁齿轮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许立军审判员 宋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婧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岭市飞宁齿轮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798370,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展慈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了(2017)浙1081民催6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飞宁齿轮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