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邵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3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明。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504室。法定代表人张林岳。被执行人王仁淼,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邵和华,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因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邵和华所有嘉兴市江南摩尔D1区夹I-103室、嘉兴市江南摩尔D1区夹I-104室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嘉兴市江南摩尔D1区夹I-103室、嘉兴市江南摩尔D1区夹I-104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