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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福霞诉关绍利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霞,关绍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881民初308号 原告:刘福霞,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 被告:关绍利,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 原告刘福霞与被告关绍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医疗费5215.15元、误工费665.38元、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1729.24元、交通费200元,总计8659.77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18时左右,我在盖州市九寨镇辛寨子村被告家中被被告打伤后送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嘴裂伤腹部外伤”住院17天,花医疗费5215.15元,此案经盖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经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但按该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福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迟增新 审判员  孙崇亮 审判员  车小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诗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