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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鹏与徐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徐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252号原告:高鹏,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作峰,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相山区。原告高鹏与被告徐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鹏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