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德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欧保达工贸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德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欧保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5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德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3号31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306074。法定代表人:吴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欧保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金湖三街俊雅苑紫妍阁CD座D802房。法定代表人:杨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德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欧保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保达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保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欧保达公司、德广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2.判令德广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3.判令德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3日,欧保达公司与德广公司签订一份《网站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广公司为欧保达公司制作电脑版和手机版网站,德广公司需制作包括公司介绍、产品展示、新闻发布等14项网站模块;服务费用共计38000元;签订合同时,欧保达公司向德广公司支付定金15000元;德广公司制作网站的时间为2个月,2个月内完成各项功能,第三个月网站能正常使用…。合同签订当天,欧保达公司向德广公司支付款项15000元,德广公司向欧保达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内容载明“今收到佛山市欧保达工贸有限公司网站建设订金15000元”。庭审中,欧保达公司陈述:合同约定的网站制作时间届满后,德广公司回复其无法制作合同约定的网站,德广公司至今未建立任何网站。收据系德广公司单方书写,该款项实为“定金”而非“订金”。另查明,本案欧保达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送达给德广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欧保达公司因德广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网络服务而提起诉讼,本案属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欧保达公司、德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已约定了网站制作的期限为2个月,德广公司理应在该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但德广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德广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欧保达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欧保达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解除权属形成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生效,欧保达公司未举证在诉讼前已通知德广公司解除协议,则起诉视为通知,收到起诉状的时间视为解除合同通知的到达时间,即讼争的合同于2017年1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上所述,德广公司逾期不交付网站成果予欧保达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已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欧保达公司向德广公司交付“定金”15000元,欧保达公司已于合同签订当天向德广公司交付款项15000元,德广公司出具的收据虽记载为“订金”,但该收据内容为德广公司单方书写,且合同并未约定“订金”条款,而欧保达公司付款的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定金”的支付时间、金额均一致,故该款项的性质应理解为“定金”。德广公司违约,应根据定金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欧保达公司要求德广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欧保达公司与德广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18日解除;二、德广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欧保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德广公司负担。德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欧保达公司支付定金15000元后,德广公司一直履行义务为欧保达公司制作合同约定的网站(有源码与功能可看),因超出约定的时间及网站实际功能过于庞大,德广公司与欧保达公司协商处理,但遭到欧保达公司的拒绝。二、欧保达公司称德广公司至今未建立任何网站不是事实,其交纳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涉案收据中德广公司收取的为订金,欧保达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合理。该收据欧保达公司已经收取并验收,且德广公司也为欧保达公司提供了服务,并制作了网站,故欧保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不应予以支持。欧保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德广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缺席,其再提出上诉是滥用司法资源,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处理本案,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德广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为欧保达公司制作的网络平台截图,欧保达公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截图只有一页,并不能反映该网络已经具备双方约定的功能并可以使用,故本院对该截图不予采信;德广公司提供的《收据》与欧保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一致,但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德广公司在二审诉讼中陈述,其认为网站只要在互联网中在线能打开就是交付给欧保达公司,实际如何交付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德广公司提供的截图就是为欧保达公司设计的网站,但部分功能还不能使用,德广公司也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2个月内完成网站的开发。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为德广公司上诉主张不应解除与欧保达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并无需向欧保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德广公司确未在双方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网站的制作,德广公司还确认至本案二审诉讼该网站的部分功能仍不能使用。可见,从涉案《网站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至本案二审诉讼,德广公司已严重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而仍未完成网络制作,其行为存在严重违约,而德广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欧保达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欧保达公司要求解除与德广公司签订的涉案《网站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欧保达公司于签订合同当天向德广公司交纳了15000元,虽然在德广公司开具的《收据》中记载该款项为“订金”,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在签订本订单时,甲方(欧保达公司)向乙方(德广公司)支付定金15000元”,结合上述《网站服务合同》及《收据》在支付时间、金额等一致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收据》所收取的“订金”实为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德广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导致与欧保达公司签订的合同被解除,依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德广公司应向欧保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德广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违约并无需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德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德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为终审判决。审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