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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王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王某某,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沈某7,沈某8,沈9,姚XX,徐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59号原告:沈某1,男,193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2,男,193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被告:王某某,女,193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某3,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某4,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沈某5,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某6,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某7,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某8,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9,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第三人:姚XX,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第三人:徐XX,女,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王某某、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沈某7、沈某8、沈9以及第三人姚XX、徐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