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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超超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刑初5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超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3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超超驾驶小型轿车,由宜川县鸭湾村向宜川县秋林镇行驶途中,行驶至309国道1346KM+3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6月25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杨超超血醇检验结果为:血醇浓度122.66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超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杨超超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超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超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超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