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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张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中路镜街99金鼎14层1409室,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赤铸山路与鸠江北路交汇处恒大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4431408T(1-1)。负责人:柳彬,经理。被执行人张聪,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景连玉、刘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聪名下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