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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刑初130号被告人庞晨雨,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天傲,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9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司晓诚,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沐锋,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9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柴智睿,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富平县公安局羁押,同年2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唐浩浩,男,1996年7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羁押,同年1月1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宇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晨雨、被告人张天傲及其辩护人司晓诚、被告人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被害人何某向被告人庞晨雨借款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害人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庞晨雨为向被害人何某索要借款,随即让被害人何某同学李某联系何某,当日22时许在得知被害人何某在西安火车站后,被告人庞晨雨又联系到被告人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在西安火车站将被害人何某骗上车后带至西京学院北门西侧约150米路南一偏僻空地,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采取在地面划圈控制、推拉、拳打脚踢、电击棍击打等方式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威胁,要求被害人何某归还借款,并要求其给父母打电话还款。12月9日凌晨1时许,五被告人将被害人何某带至西安市长安区舒客快捷酒店,被告人柴智睿在到达舒客快捷酒店后驾车离开,后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唐浩浩将被害人何某带到该酒店322房间继续对其讨要债务。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唐浩浩又将被害人何某带至庞晨雨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文林佳苑小区的租住处,被告人庞晨雨再次采用电击棍、脚踢方式对何某进行殴打,要求何某给其父母打电话偿还所借债务,并胁迫何某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12月9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文林佳苑小区门口将被害人何某解救,并将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抓获。另查明,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柴智睿向富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唐浩浩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于某、王某的证言,五被告人相互辨认、被害人辨认五被告人、五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借款合同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谅解书、原始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为追索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4小时,并实施殴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唐浩浩、柴智睿非法拘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晨雨组织、联系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天傲、薛沐锋、柴智睿、唐浩浩听从指挥和安排,积极参与拘禁被害人,亦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犯罪过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柴智睿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晨雨、张天傲、薛沐锋、唐浩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傲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庞晨雨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晨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天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已执行完毕)。三、被告人薛沐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已执行完毕)。四、被告人柴智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两天。(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日,已执行完毕)。五、被告人唐浩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一天。(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已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