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金峰与张宏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峰,张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45号原告:张金峰,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告:张宏德,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原告张金峰与被告张宏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金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峰以张宏德借款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金峰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