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钟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1民初119号原告: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霍城小商品市场2-96号3楼。法定代表人:黄昆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祁顺路75号。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立,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市钟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紫薇。原告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钟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7元,由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岳碧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