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建功与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功,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99号之一原告:宁建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罗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宁建功与被告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建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功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宁建功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宏荣审判员 王 文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