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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建功与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功,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99号之一原告:宁建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罗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宁建功与被告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建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功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宁建功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宏荣审判员  王 文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