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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婷与盛韵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婷,盛韵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昆山拓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050号原告:成婷,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林村第二村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西宁,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被告:盛韵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7号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明敏,执行董事。被告:昆山拓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卫泾路518号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成婷与被告盛韵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昆山拓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成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婷撤回对被告盛韵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昆山拓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成婷负担。审判员  童长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