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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艳苗与陈忠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苗,陈忠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665号原告:郭艳苗,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芳,女,系原告郭艳苗胞妹,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忠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原告郭艳苗与被告陈忠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艳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苗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苗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郭艳苗负担。审判员  李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