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振杰与刘雅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杰,刘雅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2041号原告:苏振杰,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310992518。被告:刘雅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原告苏振杰与被告刘雅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苏振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彦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雅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其领走的代发工资款人民币1306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承揽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汤河大草坪516线路10KV大草坪台区0.4KV、大南沟门台区0.4KV工程后,将相应的工程承包给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施工建设。2016年8月14日,原告将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各种款项共计24110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如实发放给工人,造成工人周艳杰等在2017年春节期间上访,被告无奈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意见,又直接支付给周艳杰等工人工资130655元,赔偿工人上访误工等损失1000元。综上,被告没有合理依据占用其领走的工资款130655元,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返还。刘雅齐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转包协议、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工人考勤表、补发工资表等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苏振杰自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汤河大草坪516线路10KV大草坪台区0.4KV、大南沟门台区0.4KV工程后,于2016年5月份将塔基等基础工程转包给被告刘雅齐。完工后,原、被告于2016年8月14日进行结算,原告将应付的工人工资、吊车费等总计24110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全部向工人支付,造成工人周艳杰等上访,原告又重新向工人支付工资130655元,并赔偿工人损失1000元。被告领取的工人工资中该部分应当返还原告,但至今未返还。审理中,原告明确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工人工资,对于赔偿工人的损失1000元,不要求被告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刘雅齐在收到原告给付的工人工资后,未能向工人发放,导致工人上访、原告重新向工人发放工资,造成原告损失130655元,被告无法律依据继续占有的工人工资系不当得利,应当向原告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不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工人损失1000元,因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雅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振杰返还不当得利1306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被告刘雅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安 娜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事由的,逾期申请权益不再受法律保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