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行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毅君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君,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599号原告赵毅君,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韶华。委托代理人刘志君,女。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毅君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吉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