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正轩与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轩,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995号原告:李正轩,男,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曲鸿飞,男,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塔庄村310国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7813584N。法定代表人:刘爱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正轩诉偃师市怡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正轩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轩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正轩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褚静静人民陪审员 侯宏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