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虎与上蔡县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虎,上蔡县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97号原告韩虎,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腾飞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梁云飞,该公司经理。原告韩虎诉被告上蔡县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虎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