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飞、周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飞,周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飞,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淮滨县。被申请人周西林(原审原告),男,1948年7月生,汉族,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张飞因与被申请人周西林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淮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飞张的申诉称,一、原审只将一份赔偿清单及一份开庭传票通过村书记转达,未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和起诉材料送达给申请人,且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超过二年,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明显违反法律程序。二、五根肋骨有裂纹并不构成伤残,“司法鉴定书”不公正应依法排除,原审采纳该鉴定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年龄已达67岁,起诉要求误工费6114.24元,而判决42140元违背法律规定,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判的没依据、过高。四、原审没有划定过错比例。五、残疾赔偿计算错误,赔偿年限应是13年而不是20年。为此提出申诉。原审时被告张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邮寄送达传票),判决邮寄送达后,申请人张飞未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飞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飞的申诉。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王 臻审判员 孟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欣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