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拉木小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木小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刑初50号公诉机关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拉木小东,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未受过刑事处罚。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木小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钧、助理检察员李远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木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拉木小东伙同阿子此子(已判刑)将郭某停放在宁南县白鹤滩镇金沙江路东北饺子王门口的一辆红色大阳牌DY150-6C型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未上户,发动机号为DY157FMJ,车辆识别号LATPCKLY2F2049994。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宁发改经信认[2016]20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该摩托车价值9617元。二、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拉木小东伙同阿比菲色(已判刑)、阿子牛拉等人将周某1停放在宁南县披砂镇宁府路上段一花园农业银行门口一辆红色ZS200ZH-24型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该车车辆识别号为LZSHDMZ14FA000997,发动机号为9F600825。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宁发改经信认[2016]5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5134元。三、2016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拉木小东伙同阿比菲色、兰介沙黑(已判刑)将彭某停放在葫芦口镇武星村1组自家门口的红色“万虎牌”WH200ZH-5型三轮摩托车盗走,该车车牌为川WBQ3**,车辆识别号为LW8HDM24XAW005771,发动机号为101180237。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宁发改经信认[2016]15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474元。同日三被告人又将周某2停放在葫芦口镇金江大道“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的黄色“鑫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该车车辆识别号为LXYHCMZ00E0004902,发动机号为163FML-A。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宁发改经信认[2016]31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022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拉木小东先后四次盗窃三轮车、摩托车,盗窃价值404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拉木小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郭某、周某1、周某2、彭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被告人阿子此子、且沙子沙、兰介沙嘿、阿比菲色的供述及辩解材料;被告人拉木小东的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供述及辩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木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拉木小东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拉木小东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拉木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拉木小东退赔受害人郭某、周某1、周某2、彭某的经济损失4044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志红审判员 李小俊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