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春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钱春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钱春龙,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铁雄,厅长。再审申请人钱春龙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春龙申请再审称:原审开庭前,申请人发现法庭没有依法开启《显示屏》,违反最高院和省高院“三同步两公开”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政首长也没有依法出庭应诉,严重违法,在申请人据理力争依然被无视并强行开庭的情况下,申请人就此提交《无效庭审中止申请》,闭庭后不久,申请人收到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申请人据此提出《回避复议申请书》,原审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的诉权没有被“按撤诉处理”。综上,请求撤销(2016)浙0105行初33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并服从法庭指挥。本案中,经查阅原审庭审笔录,原审法庭在庭前依法审核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并当庭予以告知。再审申请人钱春龙对被申请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负责人未出庭表示异议,法庭向其释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未出庭已向法庭出具了书面说明,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但钱春龙坚持要求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出庭,并以此为由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同时再审申请人钱春龙还以书记员未开启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页面为由,申请书记员回避。法庭休庭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钱春龙提出的回避事项进行了审查。继续开庭后,法庭告知了回避事项的相应审查决定结果,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权利,表示继续进行庭审。但钱春龙继续纠缠上述问题,拒不服从法庭指挥、拒绝庭审陈述,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钱春龙以其行为表达了对原审法院依法审判的不信任,其本质是拒绝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和裁判,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钱春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春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楼继文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