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沈元方与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方,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197号原告沈元方,男,1986年9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扬,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靳岗乡董岗村。法定代表人付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平、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元方与被告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元方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元方自愿撤回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元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沈元方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更多数据: